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建筑业企业(含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基础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部门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在省监管平台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经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自行录入信息系统,经评价单位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建筑业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对照标准计分并上传信息系统后,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和各级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审计、信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建设单位所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建筑业企业(含会员单位)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评价单位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