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评价部分条款及结果应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文件精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建筑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中个别条款的使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实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江建〔2023〕7号,下称《评价标准》)中“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的子序号1-2、1-3的有关评分项(详见附件)。暂停实施期间,不再受理有关评分项新的申报材料,既有评分到期后失效。
二、暂停实施《评价标准》第六条中涉及“信用经营加分”的排名划分规则,即具备“信用经营加分”不再作为划分等级的考量因素。现以100分以上的企业数量作为计算基数,总分排名前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本数)-35%(含本数)的列为B级,剩余的企业以及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列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列为E级。
三、暂停使用诚信优先综合评分,即江门市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招标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均暂停设置信用分值(8-10分)或比例(8%-10%)。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其他方面不变。
四、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及时协助落实涉及调整的评价信息、评价结果的更新及应用工作,并配合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引导,保障我市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评价标准》有效期)。暂停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调整,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